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智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1 月 0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智字第2號原 告 禾昌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郁勝律師 被 告 恩得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甲○○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發立律師 ????? 許義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被告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被告聲請略以:系爭新型專利經訴外人拓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分別於94年7 月11日提出第0000000000NO3 號、94年8 月 9 日提出第0000000000NO4 號「複合多種電信連接器為一體之結構」新型專利舉發案,刻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審查中,上開二舉發案均係由與本件訴訟無關之訴外人提所出,非被告基於任何干擾訴訟之意圖而為舉發,且足以動搖系爭專利之有效性,具有「舉發案提出之正當性」與「停止審判之必要性」,非俟該舉發案審定確定,本件認事用法即難於判斷,顯有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專利法第108 條準用同法第90條第1 項,聲請准裁定本件於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94年??7 月11日受理第0000000000NO3 號及同年8 月9 日受理第00 00000000NO4 號「複合多種電信連接器為一體之結構」新型專利舉發案均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本件訴訟中,被告以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業於94年1 月27日所受理其提出之第000000000N01號「複合多種電信連接器為一體之結構」新型專利舉發案,為本件之先決問題,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經本院於94年4 月25日裁定本件於上開新型專利舉發案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又該舉發案已由經濟 ??部智慧財產局審定舉發不成立,且因被告未提起行政救濟而 ??確定在案,為被告所自承,故本院於95年?月6 日依職權裁 ??定本院於94年4 月25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從而 ??本案先決問題之上開經濟部於95年3 月20日以(95)智專三 (一)05026 字第0952020232 0號認定舉發不成立之行政處分,既因被告未於法定期限內提起訴願而告確定,且上開訴外人拓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上開NO3 、NO4 號舉發案之侵害專利損害賠償訴訟事件,繫屬之臺灣高等法院裁定停止訴訟,經抗告後最高法院以應注意調查審認該舉發案提出之正當性為由,於95年9 月14日以95台抗字第553 號裁定廢棄原裁定在案,從而被告再執訴外人所提出上開二舉發案待審為由,聲請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顯然不具備舉發案提出之正當性,參以本件原告亦明確主張不應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為免遲滯訴訟,自不宜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梁宏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曹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