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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智字第5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6 月 21 日

法官鍾啟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智字第5號

原告
乙○○
被告
立天世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7 月26日下午2 時40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鍾啟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威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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