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130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130號
- 原告
- 亮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蔡朝安律師
- 複代理人
- 楊啟宏律師
- 被告
- 乙○○
- 被告
- 丙○○
- 被告
- 禾剛企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甲○○
- 被告
- 人
- 被告
- 禾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甲○○
- 被告
- 人
- 被告
- 前列五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謝宜雯律師
陳佳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偵字第四二四九、七二六二號妨害電腦、背信案件偵查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乙○○、丙○○、甲○○涉有妨害電腦使用、背信等罪嫌,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偵字第四二四九、七二六二號案件偵查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