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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130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5 月 16 日

法官何君豪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130號

原告
亮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蔡朝安律師
複代理人
楊啟宏律師
被告
乙○○
被告
丙○○
被告
禾剛企業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甲○○
被告
被告
禾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甲○○
被告
被告
前列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謝宜雯律師

      陳佳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偵字第四二四九、七二六二號妨害電腦、背信案件偵查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乙○○、丙○○、甲○○涉有妨害電腦使用、背信等罪嫌,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偵字第四二四九、七二六二號案件偵查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何君豪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蕭興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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