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173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173號
- 原告
- 陸軍後勤司令部
- 法定代理人
- 張林生 同上
- 訴訟代理人
- 劉龍飛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複代理人
- 許明桐律師
- 被告
- 創利企業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李佳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12月29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4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173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12月29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4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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