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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226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林玫君林錫凱劉景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226號

原告
皓興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勤鑫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原名黃阿富
法定代理人
丙○○
法定代理人
戊○○
法定代理人
乙○○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王永春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5 月31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4年6 月7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玫君

                法 官 林錫凱

                  法 官 劉景宜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郭南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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