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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2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4 年 07 月 07 日
  • 法官
    林錫凱
  • 法定代理人
    張天翼、三號、弄二四

  • 原告
    宗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勤鑫實業有限公司法人一七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233號原   告 宗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天翼 被   告 勤鑫實業有限公司 一七號 法定代理人 黃家富原名黃阿富 黃仙瓶 三號 黃昭慶 黃文勤 弄二四 黃玉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以支付命令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94年5 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繳裁判費用新台幣(下同)柒萬壹仟零捌拾貳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柒佰拾柒萬玖仟壹佰伍拾陸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用柒萬貳仟零捌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費用壹仟元)。該項裁定已於94年5 月3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7   日書記官 許清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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