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233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233號
- 原告
- 宗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天翼
- 被告
- 勤鑫實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一七號
- 法定代理人
- 黃家富原名黃阿富
黃仙瓶
三號
黃昭慶
黃文勤
弄二四
黃玉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以支付命令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94年5 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繳裁判費用新台幣(下同)柒萬壹仟零捌拾貳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柒佰拾柒萬玖仟壹佰伍拾陸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用柒萬貳仟零捌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費用壹仟元)。該項裁定已於94年5 月3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