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2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2 月 0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241號原 告 忠順木箱包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U○○ 原 告 i○○ 號 壬椿實業有限公司 右 一 人 p○ 法定代理人 原 告 杉盛行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卯○ 原 告 興巨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 告 永雅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甲丁○ 原 告 飛凡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c○○ 原 告 瑋生精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q○○ 原 告 林士泰即春源醬油食品商行 西勝工業有限公司 右 一 人 f○○ 法定代理人 原 告 玄○○ 酈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L○○ 原 告 泰光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子○ 原 告 宜昇風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h○○ 原 告 鑫英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丑○ 原 告 泳興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z○○ 原 告 金魚世家水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N○○ 原 告 晟象工業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V○○ 原 告 天○○ 地○○ 卯○○ 寅○○ 午○○ K○○ W○○ 寶光機械有限公司 右 一 人 酉○○○ 法定代理人 原 告 P○○ 復岡有限公司 右 一 人 辛○○ 法定代理人 原 告 y○○○ 甲甲○ 亥○○ Y○○ 亞美彩色沖印有限公司 右 一 人 Q○○ 法定代理人 原 告 X○○ 竑岡科技有限公司 右 一 人 A○○ 法定代理人 原 告 g○○ D○○ 根安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右 一 人 j○○ 法定代理人 原 告 新銳鋼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Z○○ 原 告 竣茂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原 告 賀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原 告 b○○ 宙○○○○○○○○ 佳兒有限公司 右 一 人 甲己○ 法定代理人 原 告 乙○○ 蔚藍海岸婚紗攝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原 告 T○○ 甲庚○ 洹南洋酒股份有限公司 右 一 人 申○○ 法定代理人 原 告 甲戊○ 甲辰○ 黃○○ l○○ w○○ 號 甲壬○ 號 鴻吉通訊有限公司 右 一 人 甲寅○ 法定代理人 原 告 甲辛○ 宇○○ n○○ 甲乙○ 甲丙○ 壬○○ C○○ 氟豹工業有限公司 號 右 一 人 G○○ 法定代理人 原 告 隆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s○○ 原 告 H○○ 廣成汽車有限公司 右 一 人 F○○ 法定代理人 原 告 北新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m○○ 原 告 t○○ 辰○○ 邦青五金有限公司 右 一 人 癸○○ 法定代理人 原 告 a○○ 國雄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右 一 人 M○○ 法定代理人 原 告 甲癸○ 甲巳○ 立邑有限公司 右 一 人 子○○ 法定代理人 原 告 丁○○ 震融環保有限公司 右 一 人 E○○ 法定代理人 原 告 丑○○ 巳○○ 仕捷實業有限公司 右 一 人 未○○ 法定代理人 原 告 合順興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戌○○ 原 告 政欣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k○○ 原 告 百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x○○ 原 告 大菲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O○○ 原 告 陳聰明即菱峯企業社 S○○○ B○○ 合文企業有限公司 右 一 人 o○○ 法定代理人 原 告 庚○○ 樓 鼎烽石材有限公司 右 一 人 e○○○ 法定代理人 原 告 I○○ 雲鹿實業有限公司 號1樓 右 一 人 r○○ 法定代理人 原 告 R○○ d○○ u○○ 前列九十六 人共同訴訟 代理人 林啟瑩律師 呂其昌律師 被 告 金龍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J○○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8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 洹南洋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申○○ 住同右」之記載,應更正為「v○○ 住同右」。 原判決附表欄編號73-6關於票據號碼「LCA157542 」記載,應更正為「LCA0000000」。 原判決附表欄編號85-1關於票據號碼「JA0000000 」記載,應更正為「JA0000000」。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麗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7 日書記官 顧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