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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244號

返還所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21 日

法官陳映如陳麗玲吳佳穎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244號

上訴人
亞洲玻璃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
彗宏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訴人
合膠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上訴人
神明會大墓公管理委員會(即神明會大墓公)
法定代理人
丙○○

以上當事人間因本院94年重訴字第244 號返還所有物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48,752,000元(

1,760 平方公尺×27,700元/ 平方公尺=48,752,0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61,63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陳麗玲

                   法 官 吳佳穎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馬文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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