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244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244號
- 上訴人
- 亞洲玻璃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上訴人
- 彗宏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上訴人
- 合膠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被上訴人
- 神明會大墓公管理委員會(即神明會大墓公)
- 法定代理人
- 丙○○
以上當事人間因本院94年重訴字第244 號返還所有物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48,752,000元(
1,760 平方公尺×27,700元/ 平方公尺=48,752,0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61,63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