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30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重訴字第30號
- 原告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合立針織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上
- 法定代理人
- 戊○○
- 被告
-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4年4 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佰萬元,及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000,000 元,及其中5,600,000 元自民國93年11月8 日起至清償日止,另其中1,400,000 元自93年12月8 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 計算之利息,及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在6 個月以上者,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陳述:
(一)被告合立針織有限公司(下稱合立公司)於民國93年1 月7 日邀同被告戊○○、丁○○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得7,000,000 元,約定借款期間及利率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並約明逾期清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在6 個月以上者,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借款人於借款期間,有未按期攤還本息之情事者,即喪失分期攤還之期限利益,借款視同到期,其餘願意放棄先訴抗辯權。
(二)詎合立公司於93年12月24日因退票遭臺北市票據交換所公告列為拒絕往來戶,且貸款逾期未繳,屢經催討均未獲置理,顯無清償誠意及能力,為此提起本件訴訟。
三、證據:提出放款借據、經公告為拒絕往來戶清單各1 件、查詢表2 件、合立公司變更登記表1 件(均為影本)為證。
乙、被告方面:被告合立公司、戊○○、丁○○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程序方面:本件被告合立公司、戊○○、丁○○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放款借據、經公告為拒絕往來戶清單各1 件、查詢表2 件為據,又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合法通知被告等,被告等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是原告主張之事實與證據並無不合,自堪認原告主張之右開事實為真正。
三、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據以提起本訴,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之範圍,即屬正當,應予准許,至於逾此部分利息、違約金之請求(即兩造係約定以機動利率請求,原告依據借款當時之固定利率請求,與兩造契約約定不符)則無理由,自應予以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9條、第85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鍾啟煌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原借款本金 │尚未清償本金〔即│借款日期及約│年利率〔即約定利率〕 │被告應給付│被告應給付之違約金 │ │號│新臺幣元 │計算利息、違約金│定到期日 │ │之利息及其├───────┬───────┤ │ │ │所據之本金〕 │ │ │計算期間 │逾期六個月以內│逾期六月以上按│ │ │ │新臺幣元 │ │ │ │按約定利率加百│月以上按約定利│ │ │ │ │ │ │ │分之10 │率加百分之20 │ ├─┼──────┼────────┼──────┼────────────┼─────┼───────┼───────┤ │一│伍佰陸拾萬元│伍佰陸拾萬元 │93年1 月8 日│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 │自93年11月│自93年12月9 日│自94年6 月9 日│ │ │ │ │(原約定到期│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8 日起至清│起至94年6 月8 │起至清償日止。│ │ │ │ │日為94年1 月│年息百分之1.45(借款時為│償日止。 │日止。 │ │ │ │ │ │8 日) │年息百分之3 ),嗣後依上│ │ │ │ │ │ │ │ │開機動利率調整時自調整日│ │ │ │ │ │ │ │ │起調整。 │ │ │ │ ├─┼──────┼────────┼──────┼────────────┼─────┼───────┼───────┤ │二│壹佰肆拾萬元│壹佰肆拾萬元 │93年1 月8 日│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 │自93年12月│自94年1 月9 日│自94年7 月9 日│ │ │ │ │(原約定到期│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8 日起至清│起至94年7 月8 │起至清償日止。│ │ │ │ │日為94年1 月│年息百分之1.45(借款時為│償日止。 │日止。 │ │ │ │ │ │8 日) │年息百分之3 ),嗣後依上│ │ │ │ │ │ │ │ │開機動利率調整時自調整日│ │ │ │ │ │ │ │ │起調整。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