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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18 日
  • 法官
    梁宏哲鍾啟煌劉景宜

  • 當事人
    丙○○庚○○甲○○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39號原   告 丙○○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戊○○ 原   告 庚○○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廖芳萱 律師 複 代理人 林正隆 律師 被   告 甲○○ 崮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前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葉大慧 律師 複 代理人 乙○○ 被   告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林春鏞 律師 被   告 榮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王怡惠 律師 複 代理人 青含國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梁宏哲 法 官 鍾啟煌 法 官 劉景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3  日書記官 陳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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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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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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