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8 月 18 日
- 法官梁宏哲、鍾啟煌、劉景宜
- 當事人丙○○、庚○○、甲○○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39號原 告 丙○○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戊○○ 原 告 庚○○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廖芳萱 律師 複 代理人 林正隆 律師 被 告 甲○○ 崮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前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葉大慧 律師 複 代理人 乙○○ 被 告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林春鏞 律師 被 告 榮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王怡惠 律師 複 代理人 青含國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梁宏哲 法 官 鍾啟煌 法 官 劉景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3 日書記官 陳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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