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77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重訴字第77號
- 原告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戊○○
- 被告
- 忻昕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之1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甲○○
- 統一編號
- 276號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7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佰伍拾萬元、美金捌萬捌仟柒佰陸拾貳元玖角柒分及分別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㈠被告忻昕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忻昕公司)於民國93年1 月6 日邀同其餘被告甲○○、丁○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保證書,約定就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對原告所負一切債務,以本金新臺幣20,000,000元暨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人之負擔為限額,願與主債務人忻昕公司負連帶清償之責。㈡嗣忻昕公司於93年1 月12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7,500,000 元,借款期間自93年1 月12日起至108 年1 月12日止,寬限期間為自借款日起24個月,在此期間依借款金額按月繳付利息,自95年1 月12日起,以每3 個為1 期,共分52期,按期於當月12日平均攤還本金,並同時繳付按還款日借款餘額計算之利息。利率自借款日起,按中長期資金運用利率加年息1.5%按月計付,如中長期資金運用利率調整時,同意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利率加原約定加碼利率機動調整之。借款人如遲延清償任何一期本金或利息時,全部債務均視為已屆清償期,且本金自到期日(分期攤還者,自約定攤還日)起改按原告當時牌告之基準利率加年息1.5%計付遲延利息,如遇原告調整基準利率時,自調整日起改按原告當時牌告之基準利率加原約定加碼利率機動調整之,並就本金自到期日(分期攤還者,自約定攤還日)起及利息自約定繳息日起,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遲延利率之1 成加付違約金;逾期6 個月以上者,其超逾6 個月部分,另按原約定遲延利率之2 成計付違約金,詎忻昕公司自93年12月13日起即未繳付利息,尚欠本金7,500,000 元及利息未清償。㈢忻昕公司於93年1 月6 日與原告簽訂進口物資融資契約,於93年6月10日起開具開發信用狀申請書,委託原告開發遠期信用狀美金共125,386.4 元向國外採購物資,其中美金25,580.28元為忻昕公司自備結匯款,餘款美金99,805.8元經由原告向國外銀行為其墊款,貨物單據到達後經通知忻昕公司簽章提貨完畢,並約定於如附表二所示之到期日清償。惟到期除獲償部分本金美金11,042.95 元,尚欠本金美金88,762.97 元及如附表二所示利息迄未清償。依據原告與忻昕公司間進口物資融資契約第11條約定,遲延利息依原告到期日當天新臺幣放款基準利利3.53% 加3.5%(即7.03%)與 原告銀行外匯授信牌告利率比較,孰高為準,並自遲延之日起6 個月內,另按原約定利率10% 計付違約金,其超逾6 個月以上部分,另按前開利率20% 計付違約金。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7,500,000 元、美金88,762.97 元及分別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或否認原告之主張。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影本1 件、保證書影本1 件、授信約定書影本3 件、進口物資融資契約影本1 件、開發信用狀申請書影本2 件、信用狀修改申請書影本1 件、進口單據到單通知書兼到期日通知書影本2 件、載貨證券影本2 件為證。被告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或否認原告之主張,堪認原告之主張為可採。
五、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分別如附表一、二之利息暨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第2 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一:(單位:新臺幣) │├──┬───────┬───────┬────┬─────────────────┤│ │ │利息計│利率│違 約 金 計 算 期 間 利 率││編號│債 權 本 金││ ├────────┬────────┤│ │ │算期間│(年利率)│逾期6 個月以內者│逾期6 個月以上,││ │ │ │ │按左列利率10% │其超逾6 個月部分││ │ │ │ │ │,按左列利率20% │├──┼───────┼───────┼────┼────────┼────────┤│ 1 │7,500,000 元 │自民國93年11月│5.03% │自93年12月19日起│自94年6 月19日起││ │ │18日起至清償日│ │至94年6 月18日止│至清償日止 ││ │ │止 │ │ │ │└──┴───────┴───────┴────┴────────┴────────┘┌─────────────────────────────────────────────────┐│附表二:(單位:美金) │├──┬───────┬───────┬───────┬────┬─────────────────┤│ │ │ │利息計│利率│違 約 金 計 算 期 間 利 率││編號│債 權 本 金│到期日││ ├────────┬────────┤│ │ │ │算期間│(年利率)│逾期6 個月以內者│逾期6 個月以上,││ │ │ │ │ │按左列利率10% │其超逾6 個月部分││ │ │ │ │ │ │,按左列利率20% │├──┼───────┼───────┼───────┼────┼────────┼────────┤│ 1 │63,880.68元 │民國93年12月9 │自民國94年1 月│7.03% │自94年1 月7 日起│自94年6 月10日起││ │ │日 │7 日起至清償日│ │至94年6 月9 日止│至清償日止 ││ │ │ │止 │ │ │ │├──┼───────┼───────┼───────┼────┼────────┼────────┤│ 2 │35,925.12元 │民國93年12月12│自民國94年1 月│7.03% │自94年1 月7 日起│自94年6 月10日起││ │ │日 │7 日起至清償日│ │至94年6 月9 日止│至清償日止 ││ │ │ │止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