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94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94號
- 原告
- 丁○○
- 訴訟代理人
- 陳正旻律師
- 複代理人
- 乙○○
- 被告
- 永世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宏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大霸尖山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薛松雨律師
林佳薇律師
王玫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六日下午三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