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3 月 14 日
- 法官陳翠琪
- 法定代理人丙○○、甲○○
- 原告丁○○
- 被告永世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宏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94號原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陳正旻律師 複 代 理人 乙○○ 被 告 永世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宏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大霸尖山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薛松雨律師 林佳薇律師 王玫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六日下午三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5 日書記官 林進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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