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0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6 月 1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1007號聲 請 人 淞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催字第262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4年5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7 日書記官 吳美瑤 ┌─────────────────────────────────────┐ │支票附表: 94年度除字第1007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001 │佳源工業股│第一商業銀│94年1月5日 │324,909元 │0000000 │ │ │ │份有限公司│行股份有限│ │ │ │ │ │ │王李秀麟 │公司三重埔│ │ │ │ │ │ │ │分行 │ │ │ │ │ ├───┼─────┼─────┼──────┼─────┼─────┼──┤ │002 │銳光雷射有│中國信託商│94年1月5日 │88,400元 │0000000 │ │ │ │限公司葉勝│業銀行股份│ │ │ │ │ │ │益 │有限公司蘆│ │ │ │ │ │ │ │洲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