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0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6 月 1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1016號聲 請 人 浩漢產品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徐美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催字第26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4年5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古秋菊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7 日書記官 古秀珍 ┌─────────────────────────────────────┐ │支票附表: 94年度除字第1016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001 │光旴科技股│華南商業銀│93年6月10日 │245,000元 │0000000 │ │ │ │份有限公司│行股份有限│ │ │ │ │ │ │陳謝怡美 │公司二重分│ │ │ │ │ │ │ │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