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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0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4 年 06 月 30 日
  • 法官
    陳明偉

  • 當事人
    德宙佑電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1017號聲 請 人 德宙佑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簡麗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催字第278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4年5 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明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顧嘉文 ┌─────────────────────────────────────┐ │支票附表: 94年度除字第1017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001 │德宙佑電股│台灣中小企│94年1月10日 │1,192,782 │0000000 │ │ │ │份有限公司│業銀行股份│ │元 │ │ │ │ │甲○○ │有限公司五│ │ │ │ │ │ │ │股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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