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0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6 月 3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1017號聲 請 人 德宙佑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簡麗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催字第278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4年5 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明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顧嘉文 ┌─────────────────────────────────────┐ │支票附表: 94年度除字第1017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001 │德宙佑電股│台灣中小企│94年1月10日 │1,192,782 │0000000 │ │ │ │份有限公司│業銀行股份│ │元 │ │ │ │ │甲○○ │有限公司五│ │ │ │ │ │ │ │股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