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1 月 2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107號聲 請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李明隆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字第182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3年11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28 日書記官 許清琳 ┌─────────────────────────────────────────────┐ │股票附表: 94年度除字第107號│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1│興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李慶麟 │88ND000009 │1 │1000│ │ ├─┼───────────────┼──────────────┼───┼────┼───┤ │2│興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李慶麟 │88ND000010 │1 │1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