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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12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許瑞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1120號

聲請人
鄭桂雯即鴻益工程行
送達代收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4年催字第51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4年7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賴玉芬
┌─────────────────────────────────────┐
│支票附表:                                              94年度除字第1120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001   │自強工程顧│上海商業儲│93年12月10日│87,900元  │0000000   │    │
│      │問有限公司│蓄銀行北中│            │          │          │    │
│      │          │和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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