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199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1199號
- 聲請人
- 洪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3年催字第276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4年4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賴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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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4年度除字第119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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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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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輪子工場有│彰化商業銀│93年11月30日│52,700元 │0000000 │ │
│ │限公司蕭景│行三重埔分│ │ │ │ │
│ │瓏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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