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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19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09 日

法官許瑞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1199號

聲請人
洪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3年催字第276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4年4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賴玉芬
┌─────────────────────────────────────┐
│支票附表:                                              94年度除字第1199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001   │輪子工場有│彰化商業銀│93年11月30日│52,700元  │0000000   │    │
│      │限公司蕭景│行三重埔分│            │          │          │    │
│      │瓏        │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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