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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213號

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09 日

法官徐玉玲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1213號

聲請人
香港商英威達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催字第10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4年4 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朱家惠
┌─────────────────────────────────────┐
│支票附表:                                              94年度除字第1213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001   │全日美實業│中國信託商│93年11月30日│847,753元 │0000000   │    │
│      │股份有限公│業銀行股份│            │          │          │    │
│      │司邱戊己  │有限公司蘆│            │          │          │    │
│      │          │洲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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