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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23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楊千儀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1234號

聲請人
慧生通風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中華民國94年7 月29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催字第3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94年5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簡青根
┌─────────────────────────────────────┐
│支票附表:                                              94年度除字第12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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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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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麥斯特能源│合作金庫銀│93年12月25日│10,000元  │0000000   │    │
│      │科技股份有│行雙和分行│            │          │          │    │
│      │限公司鄭宏│          │            │          │          │    │
│      │柏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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