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3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8 月 3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1311號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4年8 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94年6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玫君 法 官 徐福晉 法 官 劉景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郭南宏 ┌─────────────────────────────────────┐ │支票附表: 94年度除字第1311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001 │上楓印刷品│台灣中小企│94年1月31日 │2,063元 │0000000 │ │ │ │有限公司唐│業銀行股份│ │ │ │ │ │ │啟雄 │有限公司土│ │ │ │ │ │ │ │城分行 │ │ │ │ │ ├───┼─────┼─────┼──────┼─────┼─────┼──┤ │002 │儒林印刷品│華僑商業銀│93年12月20日│39,900元 │0000000 │ │ │ │有限公司王│行股份有限│ │ │ │ │ │ │瑞文 │公司永和分│ │ │ │ │ │ │ │行 │ │ │ │ │ ├───┼─────┼─────┼──────┼─────┼─────┼──┤ │003 │大方彩色印│台灣中小企│93年12月5日 │63,791元 │0000000 │ │ │ │刷股份有限│業銀行股份│ │ │ │ │ │ │公司蔡明球│有限公司中│ │ │ │ │ │ │ │和分行 │ │ │ │ │ ├───┼─────┼─────┼──────┼─────┼─────┼──┤ │004 │欣昱成設計│台灣中小企│94年1月10日 │14,020元 │0000000 │ │ │ │印刷有限公│業銀行股份│ │ │ │ │ │ │司王雲賓 │有限公司中│ │ │ │ │ │ │ │和分行 │ │ │ │ │ ├───┼─────┼─────┼──────┼─────┼─────┼──┤ │005 │百克彩色印│台灣中小企│94年2月7日 │27,928元 │0000000 │ │ │ │刷股份有限│業銀行股份│ │ │ │ │ │ │公司林開鴻│有限公司埔│ │ │ │ │ │ │ │墘分行 │ │ │ │ │ ├───┼─────┼─────┼──────┼─────┼─────┼──┤ │006 │辰皓國際出│台灣中小企│94年1月31日 │2,611元 │0000000 │ │ │ │版製作有限│業銀行股份│ │ │ │ │ │ │公司楊承忠│有限公司錦│ │ │ │ │ │ │ │和分行 │ │ │ │ │ ├───┼─────┼─────┼──────┼─────┼─────┼──┤ │007 │王獻鯤 │國泰世華商│94年1月5日 │431,709元 │0000000 │ │ │ │ │業銀行股份│ │ │ │ │ │ │ │有限公司埔│ │ │ │ │ │ │ │墘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