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311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1311號
- 聲請人
- 甲○○
- 代理人
-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4年8 月2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94年6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玫君
法 官 徐福晉
法 官 劉景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郭南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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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4年度除字第13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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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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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上楓印刷品│台灣中小企│94年1月31日 │2,063元 │0000000 │ │
│ │有限公司唐│業銀行股份│ │ │ │ │
│ │啟雄 │有限公司土│ │ │ │ │
│ │ │城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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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儒林印刷品│華僑商業銀│93年12月20日│39,900元 │0000000 │ │
│ │有限公司王│行股份有限│ │ │ │ │
│ │瑞文 │公司永和分│ │ │ │ │
│ │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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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大方彩色印│台灣中小企│93年12月5日 │63,791元 │0000000 │ │
│ │刷股份有限│業銀行股份│ │ │ │ │
│ │公司蔡明球│有限公司中│ │ │ │ │
│ │ │和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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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欣昱成設計│台灣中小企│94年1月10日 │14,020元 │0000000 │ │
│ │印刷有限公│業銀行股份│ │ │ │ │
│ │司王雲賓 │有限公司中│ │ │ │ │
│ │ │和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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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百克彩色印│台灣中小企│94年2月7日 │27,928元 │0000000 │ │
│ │刷股份有限│業銀行股份│ │ │ │ │
│ │公司林開鴻│有限公司埔│ │ │ │ │
│ │ │墘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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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辰皓國際出│台灣中小企│94年1月31日 │2,611元 │0000000 │ │
│ │版製作有限│業銀行股份│ │ │ │ │
│ │公司楊承忠│有限公司錦│ │ │ │ │
│ │ │和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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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王獻鯤 │國泰世華商│94年1月5日 │431,709元 │0000000 │ │
│ │ │業銀行股份│ │ │ │ │
│ │ │有限公司埔│ │ │ │ │
│ │ │墘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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