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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33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9 月 20 日

法官林玫君古秋菊劉景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1335號

聲請人
貿友展覽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4年9 月6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99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94年8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玫君
                                    法  官  古秋菊
                                    法 官 劉景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郭南宏
┌─────────────────────────────────────┐
│支票附表:                                              94年度除字第13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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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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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協易機械工│華僑商業銀│94年4月16日 │180,561元 │0000000   │    │
│      │業股份有限│行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公司新莊分│            │          │          │    │
│      │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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