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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4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楊千儀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149號

聲請人
佑昆紡織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中華民國94年1 月28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催字第228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94年1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春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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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4年度除字第14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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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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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麒紡實業有限公司李│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93年10月5日           │107,162元       │0000000         │    │
│  │秀麗              │限公司泰山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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