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5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10 月 0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1513號聲 請 人 巨金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催字第61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4年9 月5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 日書記官 李宏明 ┌─────────────────────────────────────┐ │支票附表: 94年度除字第1513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001 │宏蔚機具有│台北縣三峽│94年3月31日 │20,000元 │0000000 │ │ │ │限公司吳智│鎮農會 │ │ │ │ │ │ │宏 │ │ │ │ │ │ ├───┼─────┼─────┼──────┼─────┼─────┼──┤ │002 │宏蔚機具有│台北縣三峽│94年4月30日 │20,000元 │0000000 │ │ │ │限公司吳智│鎮農會 │ │ │ │ │ │ │宏 │ │ │ │ │ │ ├───┼─────┼─────┼──────┼─────┼─────┼──┤ │003 │菖煥金屬有│合作金庫銀│94年4月30日 │21,500元 │0000000 │ │ │ │限公司廖秀│行股份有限│ │ │ │ │ │ │妹 │公司三峽分│ │ │ │ │ │ │ │行 │ │ │ │ │ ├───┼─────┼─────┼──────┼─────┼─────┼──┤ │004 │威尔特有限│台灣土地銀│94年5月8日 │24,150元 │0000000 │ │ │ │公司黃振榮│行股份有限│ │ │ │ │ │ │ │公司三峽分│ │ │ │ │ │ │ │行 │ │ │ │ │ ├───┼─────┼─────┼──────┼─────┼─────┼──┤ │005 │余義丰 │台灣土地銀│94年4月5日 │4,050元 │0000000 │ │ │ │ │行股份有限│ │ │ │ │ │ │ │公司三峽分│ │ │ │ │ │ │ │行 │ │ │ │ │ ├───┼─────┼─────┼──────┼─────┼─────┼──┤ │006 │余義丰 │台灣土地銀│94年5月5日 │32,245元 │0000000 │ │ │ │ │行股份有限│ │ │ │ │ │ │ │公司三峽分│ │ │ │ │ │ │ │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