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59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159號
- 聲請人
- 冠江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催字第180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4年1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舒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坤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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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4年度除字第15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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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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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俊嘉電子有限公司 │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93年8月5日 │12,075元 │0000000 │ │
│ │ │公司雙和分局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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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懿華有限公司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93年8月30日 │34,600元 │0000000 │ │
│ │ │限公司中和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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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懿華有限公司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93年9月30日 │478,800元 │0000000 │ │
│ │ │限公司中和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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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漢唐光電科技股份有│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93年10月5日 │20,391元 │0000000 │ │
│ │限公司徐國良 │份有限公司中和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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