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640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1640號
- 聲請人
- 真穩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號1樓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0月1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11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4年10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鍾啟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威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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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4年度除字第16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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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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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陳方桂美 │中華商業銀│93年12月8日 │24,200元 │0000000 │ │
│ │ │行股份有限│ │ │ │ │
│ │ │公司土城分│ │ │ │ │
│ │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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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劉國材 │彰化商業銀│93年11月30日│5,900元 │0000000 │ │
│ │ │行股份有限│ │ │ │ │
│ │ │公司永和分│ │ │ │ │
│ │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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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裕勝室內裝│彰化商業銀│93年11月30日│11,000元 │0000000 │ │
│ │潢有限公司│行股份有限│ │ │ │ │
│ │吳洪香蘭 │公司東三重│ │ │ │ │
│ │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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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鄭瑞鈿 │花蓮區中小│93年11月30日│4,500元 │0000000 │ │
│ │ │企業銀行股│ │ │ │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清水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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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家慶裝潢行│合作金庫銀│93年11月30日│5,200元 │0000000 │ │
│ │林德旺 │行股份有限│ │ │ │ │
│ │ │公司南勢角│ │ │ │ │
│ │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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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楊鴻 │第一商業銀│93年12月8日 │40,100元 │0000000 │ │
│ │ │行股份有限│ │ │ │ │
│ │ │公司雙和分│ │ │ │ │
│ │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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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達隆企業有│中國信託商│93年12月10日│96,300元 │0000000 │ │
│ │限公司余金│業銀行股份│ │ │ │ │
│ │榮 │有限公司蘆│ │ │ │ │
│ │ │洲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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