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654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1654號
- 聲請人
- 暉鎰鋼鐵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562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4年8 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怡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姝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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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4年度除字第165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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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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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陳常雄 │三重市農會│94年4月10日 │12,865元 │40331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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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張煙鋒 │第一商業銀│94年5月18日 │34,556元 │0000000 │ │
│ │ │行蘆洲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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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先傑有限公│台北國際商│94年4月5日 │12,247元 │107869 │ │
│ │司吳錫田 │業銀行南三│ │ │ │ │
│ │ │重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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