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8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70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邱育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1705號

聲請人
大鋅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29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94年10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邱育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苑琦
┌─────────────────────────────────────┐
│支票附表:                                              94年度除字第1705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001   │國欣彩色印│第一商業銀│93年12月15日│92,249元  │0000000   │    │
│      │刷有限公司│行股份有限│            │          │          │    │
│      │吳明義    │公司中和分│            │          │          │    │
│      │          │行        │            │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