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7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1726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38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4年11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怡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楊姝晴 ┌─────────────────────────────────────┐ │支票附表: 94年度除字第1726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001 │皇室吉利堡│華南商業銀│94年7月22日 │310,665元 │0000000 │ │ │ │有限公司羅│行股份有限│ │ │ │ │ │ │淑美 │公司南三重│ │ │ │ │ │ │ │分行 │ │ │ │ │ ├───┼─────┼─────┼──────┼─────┼─────┼──┤ │002 │皇室吉利堡│華南商業銀│94年7月3日 │26,640元 │0000000 │ │ │ │有限公司羅│行股份有限│ │ │ │ │ │ │淑美 │公司南三重│ │ │ │ │ │ │ │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