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9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1938號聲 請 人 志謙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32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4年9 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怡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2 日書記官 楊姝晴 ┌─────────────────────────────────────┐ │支票附表: 94年度除字第1938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001 │新鋼工業股│華僑商業銀│93年8月1日 │62,058元 │109086 │ │ │ │份有限公司│行股份有限│ │ │ │ │ │ │蔡錫奇 │公司樹林分│ │ │ │ │ │ │ │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