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21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1 月 2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2103號聲 請 人 立新企業社及余萬鴻 上列聲請人聲請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催字第195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4年12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何君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6 日書記官 蕭興南 ┌─────────────────────────────────────┐ │支票附表: 94年度除字第2103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001 │聯合骨料器│中國農民銀│94年4月25日 │18,107元 │0000000 │ │ │ │材股份有限│行股份有限│ │ │ │ │ │ │公司林延生│公司中和分│ │ │ │ │ │ │ │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