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21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1 月 2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2107號聲 請 人 周國堡即廣鑫工程行 2號3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催字第192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4年12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映如 ┌─────────────────────────────────────┐ │支票附表: 94年度除字第2107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001 │聖東營造股│花蓮區中小│94年9月10日 │51,450元 │0000000 │ │ │ │份有限公司│企業銀行土│ │ │ │ │ │ │吳佩珍 │城簡易型分│ │ │ │ │ │ │ │行 │ │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0 日書記官 粘建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