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2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2 月 2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215號聲 請 人 呈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涂淑萍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94年2 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催字第239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4年1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福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25 日書記官 張玉如 ┌─────────────────────────────────────┐ │支票附表: 94年度除字第215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1 │明琦科技有│台北國際商業│93年1月1日 │577,500元 │0000000 │ │ │ │限公司陳麗│銀行股份有限│ │ │ │ │ │ │琴 │公司中興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