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256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256號
- 聲請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藍淑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4年2 月2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215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4年1 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鍾啟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威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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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4年度除字第25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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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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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諾奇服裝有限公│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93年9月30日 │260,373元 │0000000 │ │
│ │司李宏濱 │有限公司蘆洲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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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尚弘國際股份有│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93年9 月30日│500,000元 │0000000 │ │
│ │限公司吳坤達 │公司三重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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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尚弘國際股份有│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93年10月15日│253,900元 │0000000 │ │
│ │限公司吳坤達 │公司三重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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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康震有限公司林│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93年9 月30日│11,968元 │0000000 │ │
│ │秋生 │有限公司三重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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