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3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3 月 1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352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催字第243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4年3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1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靜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16 日書記官 白俊傑 ┌─────────────────────────────────────┐ │支票附表: 94年度除字第352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1 │明晟企業社│安泰商業銀行│93年11月10日│6,540元 │0000000 │ │ │ │王麗諭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蘆洲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