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3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3 月 2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392號聲 請 人 黎鎮湧即祥湧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4年3 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258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4年2 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2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怡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21 日書記官 楊舒惟 ┌─────────────────────────────────────┐ │支票附表: 94年度除字第392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001 │新源營造股│台灣土地銀│93年8月5日 │141,887元 │0000000 │ │ │ │份有限公司│行股份有限│ │ │ │ │ │ │楊國棟 │公司華江分│ │ │ │ │ │ │ │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