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536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除字第536號
- 聲請人
- 阜慷企業有限公司
- 聲請人
- 樓
- 法定代理人
- 賴山良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一紙,業經鈞院以93年度催字第2689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支票無效云云。
二、按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牌示處並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民事訴訟法第542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本院93年度催字第2689號准為公示催告裁定,聲請人漏未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其聲請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支票附表: 94年度除字第536號│├───┬─────┬─────┬──────┬─────┬─────┬──┤│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新台幣)│ │ │├───┼─────┼─────┼──────┼─────┼─────┼──┤│001 │顯明電子股│華南商業銀│93年9月30日 │20,927元 │0000000 │ ││ │份有限公司│行積穗分行│ │ │ │ ││ │趙天星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