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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53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林錫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除字第536號

聲請人
阜慷企業有限公司
聲請人
法定代理人
賴山良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一紙,業經鈞院以93年度催字第2689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支票無效云云。

二、按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牌示處並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民事訴訟法第542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本院93年度催字第2689號准為公示催告裁定,聲請人漏未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其聲請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支票附表: 94年度除字第536號│├───┬─────┬─────┬──────┬─────┬─────┬──┤│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新台幣)│ │ │├───┼─────┼─────┼──────┼─────┼─────┼──┤│001 │顯明電子股│華南商業銀│93年9月30日 │20,927元 │0000000 │ ││ │份有限公司│行積穗分行│ │ │ │ ││ │趙天星 │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錫凱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許清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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