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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6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4 年 04 月 29 日
  • 法官
    周舒雁

  • 當事人
    林達興業有限公司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617號聲 請 人 林達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催字第279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3年3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舒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9  日書記官 張坤校 ┌─────────────────────────────────────┐ │支票附表: 94年度除字第617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001 │協宜塑膠股│台灣中小企│93年2月18日 │241,206元 │0000000 │ │ │ │份有限公司│業銀行股份│ │ │ │ │ │ │張岳明 │有限公司樹│ │ │ │ │ │ │ │林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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