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1 月 2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79號聲 請 人 輝祐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淑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催字第195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3年12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2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麗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26 日書記官 顧嘉文 ┌──────────────────────────────────────────────────────┐ │支票附表: 94年度除字第79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福宮通商股份有限公│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93年7月31日 │66,255元 │0000000 │ │ │ │司陳文錦 │限公司雙和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