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8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5 月 3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814號聲 請 人 吳仁義即捷宇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中華民國94年5 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催字第16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94年4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0 日書記官 簡青根 ┌─────────────────────────────────────┐ │支票附表: 94年度除字第814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 │001 │欣昌工程行│國泰世華商│94年1月13日 │9,502元 │0000000 │ │ │ │唐 德 │業銀行永和│ │ │ │ │ │ │ │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