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9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7 月 0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915號聲 請 人 晉祥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4年催字第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4年5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7 日書記官 賴玉芬 ┌─────────────────────────────────────┐ │支票附表: 94年度除字第915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001 │晉祥精密工│第一商業銀│94年1月10日 │299,410元 │0000000 │ │ │ │業股份有限│行華江分行│ │ │ │ │ │ │公司甲○○│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