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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324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12 日
  • 法官
    朱耀平

  • 當事人
    彩揚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對債務人乙○○、永友利企業有限公司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32405號債 權 人 彩揚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永友利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乙○○住所設於台北市、債務人永友利企業有限公司營業所設於台北縣汐止市,均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 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2  日民事第四庭法 官 朱耀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2  日書記官 張勝超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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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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