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54335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54335號
- 債權人
- 飛華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2 款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債權人指稱債務人為乙○○,惟參債權人所附之應收帳款明細可知,債務人並非乙○○,故聲請人之聲請並無理由,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法 官 朱耀平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