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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8184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07 日

法官古秋菊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81849號

債權人
盈冠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金樺水電工程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另,命提支票及退票理由單正本來院。

簡易庭法 官 古秋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淑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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