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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催字第1831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古秋菊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催字第1831號

聲請人
王泉記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由聲請狀可知,聲請人為發票人,本票之受款人為永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陳豪隆僅為證人,惟參聲請人提出之報案三聯單可知,被害人並非發票人或受款人,則聲請人就此公示催告未盡釋明之責,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古秋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文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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