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催字第1831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催字第1831號
- 聲請人
- 王泉記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由聲請狀可知,聲請人為發票人,本票之受款人為永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陳豪隆僅為證人,惟參聲請人提出之報案三聯單可知,被害人並非發票人或受款人,則聲請人就此公示催告未盡釋明之責,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古秋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