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家聲字第48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家聲字第48號
- 聲請人
- 甲○○
- 聲請人
- 利害關係人 林阮月英
- 聲請人
- 賴阮月娥
- 聲請人
- 阮玉娟
- 聲請人
- 阮依雯
- 相對人
- 丙○○○
- 上一人監護人
-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禁治產人丙○○○之親屬會議成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如附表所示人員為禁治產人丙○○○之親屬會議成員。
程序費用由禁治產人丙○○○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乃以:相對人丙○○○(女、民國○○年○ 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號)因急性腦梗塞、心律不整脤、高血壓、糖尿病、失智症,至今毫無起色,現已無處理事務之能力,為此聲請人甲○○、乙○○曾共同具狀向 鈞院聲請宣告丙○○○為禁治產人,業經鈞院以95年度禁字第13號裁定宣告為禁治產人。惟因禁治產人丙○○○之無法定親屬會議成員,爰聲請指定聲請人即禁治產人之長女林阮月英、次女賴阮月娥、三女甲○○、養女阮玉娟、孫女阮依雯等五人為禁治產人丙○○○之親屬會議會員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95禁字第13號民事裁定影本等件為證。
二、按禁治產人無民法第1131條規定之親屬,或親屬不足法定人數時,法院得因有召集權人之聲請,於其他親屬中指定之,民法第1132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甲○○係禁治產人丙○○○之女,前曾與丙○○○之長子乙○○共同具狀向本院聲請宣告丙○○○為禁治產人,此業經本院以95年度禁字第13號裁定在案,復經本院調閱上開禁治產事件卷宗核閱無誤,而禁治產人丙○○○無法定親屬會議會員等情,亦經證人即禁治產人丙○○○之養女阮玉娟及禁治產人丙○○○之監護人乙○○到院供述屬實(參見本院92年5 月30日非訟事件筆錄),堪信為真實。是故,禁治產人丙○○○無法定親屬會議成員,致不能召開親屬會議。為此,聲請人聲請指定林阮月英、賴阮月娥、阮玉娟、阮依雯及聲請人等五人為禁治產人丙○○○之親屬會議會員,該等五人亦均表示同意。從而,本院綜上事證,因認本件聲請人聲請經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指定如附表所示人員為禁治產人丙○○○之親屬會議成員。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6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林阮月英 女、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台北市北投區○○○路○段130巷17號
賴阮月娥 女、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台北縣中和市○○路69之1號
阮玉娟 女、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台北縣土城市○○路62巷2號二樓
甲○○ 女、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桃園縣大園鄉○○路9號
阮依雯 女、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台北縣中和市○○路469巷7弄17號二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