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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家聲字第48號

指定親屬會議會員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02 日

法官楊志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家聲字第48號

聲請人
甲○○
聲請人
利害關係人 林阮月英
聲請人
賴阮月娥
聲請人
阮玉娟
聲請人
阮依雯
相對人
丙○○○
上一人監護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禁治產人丙○○○之親屬會議成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如附表所示人員為禁治產人丙○○○之親屬會議成員。

程序費用由禁治產人丙○○○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乃以:相對人丙○○○(女、民國○○年○ 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號)因急性腦梗塞、心律不整脤、高血壓、糖尿病、失智症,至今毫無起色,現已無處理事務之能力,為此聲請人甲○○、乙○○曾共同具狀向 鈞院聲請宣告丙○○○為禁治產人,業經鈞院以95年度禁字第13號裁定宣告為禁治產人。惟因禁治產人丙○○○之無法定親屬會議成員,爰聲請指定聲請人即禁治產人之長女林阮月英、次女賴阮月娥、三女甲○○、養女阮玉娟、孫女阮依雯等五人為禁治產人丙○○○之親屬會議會員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95禁字第13號民事裁定影本等件為證。

二、按禁治產人無民法第1131條規定之親屬,或親屬不足法定人數時,法院得因有召集權人之聲請,於其他親屬中指定之,民法第1132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甲○○係禁治產人丙○○○之女,前曾與丙○○○之長子乙○○共同具狀向本院聲請宣告丙○○○為禁治產人,此業經本院以95年度禁字第13號裁定在案,復經本院調閱上開禁治產事件卷宗核閱無誤,而禁治產人丙○○○無法定親屬會議會員等情,亦經證人即禁治產人丙○○○之養女阮玉娟及禁治產人丙○○○之監護人乙○○到院供述屬實(參見本院92年5 月30日非訟事件筆錄),堪信為真實。是故,禁治產人丙○○○無法定親屬會議成員,致不能召開親屬會議。為此,聲請人聲請指定林阮月英、賴阮月娥、阮玉娟、阮依雯及聲請人等五人為禁治產人丙○○○之親屬會議會員,該等五人亦均表示同意。從而,本院綜上事證,因認本件聲請人聲請經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指定如附表所示人員為禁治產人丙○○○之親屬會議成員。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6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志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吳進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林阮月英 女、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台北市北投區○○○路○段130巷17號
賴阮月娥 女、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台北縣中和市○○路69之1號
阮玉娟    女、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台北縣土城市○○路62巷2號二樓
甲○○    女、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桃園縣大園鄉○○路9號
阮依雯    女、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台北縣中和市○○路469巷7弄17號二樓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家聲字第48號於民國 95 年 06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指定親屬會議會員,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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