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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家聲字第74號

指定親屬會議會員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07 日

法官楊志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家聲字第74號

聲請人
己○○
聲請人
利害關係人 丙○○
聲請人
戊○
聲請人
乙○
聲請人
丁○
相對人
甲○○
上一人監護人
己○○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禁治產人甲○○之親屬會議成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如附表所示人員為禁治產人甲○○之親屬會議成員。

程序費用由禁治產人甲○○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乃以:相對人甲○○(男、民國6年11月2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93年 3月罹患腦中風合併失智症,現況無處理事務之能力,業經鈞院以93年度禁字第186 號裁定宣告為禁治產人。惟因禁治產人甲○○之法定親屬會議成員僅餘其胞弟朱晉生一人,爰聲請指定聲請人即禁治產人之長子丙○○、姪子戊○、乙○、丁○等四人為禁治產人甲○○之親屬會議會員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93禁字第186 號民事裁定影本、同意書5 紙、聲明書2 紙為證。

二、按禁治產人無民法第1131條規定之親屬,或親屬不足法定人數時,法院得因有召集權人之聲請,於其他親屬中指定之,民法第1132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己○○係禁治產人甲○○之配偶,前曾具狀向本院聲請宣告甲○○為禁治產人,此業經本院以93年度禁字第186 號裁定在案,復經本院調閱上開禁治產事件卷宗核閱無誤,而禁治產人甲○○僅餘其胞弟朱晉生為其法定親屬會議會員等情,此經禁治產人甲○○之監護人即聲請人己○○到院供述屬實,並經證人即兩造子女丙○○到庭證述無訛(分見本院95年7 月27日、同年8 月30日非訟事件筆錄),堪信為真實。是故,禁治產人甲○○之法定親屬會議成員僅有一人,致不能召開親屬會議。為此,聲請人聲請指定丙○○、戊○、乙○、丁○等四人為禁治產人甲○○之親屬會議會員,該等四人亦均表示同意。從而,本院綜上事證,因認本件聲請人聲請經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指定如附表所示人員為禁治產人甲○○之親屬會議成員。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6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志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鄒秀珍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丙○○ 男、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苗栗縣頭份鎮○○路545巷22弄28號
戊  ○ 男、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臺北市○○區○○路337巷3號4樓
乙  ○  男、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臺北縣汐止市○○街118巷48號3樓
丁  ○  女、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臺北市○○區○○路347巷121弄12號4樓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家聲字第74號於民國 95 年 09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指定親屬會議會員,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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