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建(一)字第1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一)字第1號
- 原告
- 振詰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中興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主營業所係設在台中縣大里市○○里○○路48號1 樓,且兩造委託契約書第20條亦合意以被告所在地之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委託契約書及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單各1 件附卷可憑。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及第24條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