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5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建(一)字第1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楊千儀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一)字第11號

原告
太福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粘舜權律師
被告
臺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為臺北縣八里鄉長坑口20號之5 ,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千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簡青根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建(一…」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