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建(一)字第4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一)字第4號
- 原告
- 萬森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麗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七三0號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730 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目前上訴臺灣高等法院中),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